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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  标签:  |  浏览量:21923 次  |  2015-11-12
    世界何氏宗亲总会章程

    (2004年11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届世界何氏恳亲大会团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世界何氏宗亲总会》。
    第二条:本会以敦睦宗谊,发扬民族固有伦理道德,加强宗亲间之团结扶助各位生产及慈善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世界各地之何韩蓝麦氏子孙为组织且有参加各地区之宗亲会者。
    第四条:本会会址暂设于总会长处或指定处。
    第五条:本会理事长即为世界何氏宗亲会会长,由各地区宗亲会之理事长或会长圈选产生。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如下(保留另定)
    1、协助各会推行会务。
    2、倡导宗亲发扬民族固有伦理道德。
    3、团结各宗亲会联系。
    4、办理本会所揭宗旨及其它事项。
    5、编辑本族历史故事及祖先之文献调查,收集整理及出版等事项。
    6、举办各种公益慈善事业与教育补助事项及宗族重大灾难之急难救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以有加入世界何氏各宗亲会组织团体之何氏宗亲,且需年满二十岁以上者,为本组织之会员。
    第八条:会徽、会歌、会旗(保留另定)
    订于第十届世界何氏宗亲恳亲大会团长会议时,由各团长提供圈选。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三十一人,后补理事十人。监事十人,后补监事五人。各分别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十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中选任一人为会长、二人为副会长综理日常会务。监事会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十一条:理、监事均由各地区之宗亲会长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并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其次多票者为候补,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二条:会长及理、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以二届为限。理、监事出缺时,由后补理、监事分别以次递补,以补足原任期为限得连选连任之。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出缺时,分别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如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四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2、召集会员大会。
    3、编订工作计划书及工作报告。
    4、筹编经费及编订预算、决算事项。
    5、通过会员入会。
    6、处理其它重要会务。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执行会长决议案。
    2、处理理事会重要会议。
    3、协助会长处理经常会务。
    第十六条:会长对外代表本会,经常执行会务及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审核本会各种业务之推行概况。
    2、审核经费收支及其它有关财务事项。
    3、其它有关监查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设置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总干事及财务长各一人,承会长之命处理经常会务及财务,必要时得置干事若干人,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聘任,均无给职,实际处理会务需经费时,由会长提请理事会决议给与实费或津贴。
    第十九条:为辅导会务之推进,得聘请对宗亲有特殊贡献之族长为顾问、名誉理事等职,其人选不得超过理、监事的三分之一,不受组织区域之限制,概由会长提请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二十条:遇有繁重事项,得组织特别委员会处理,委员人选不限于理事,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顾问、名誉理事以及特别委员会成员,均为无给职,但会员或族长对本会贡献卓越或有特殊功劳者,经理事会决议,得赠给酬劳或予以表扬,但以精神上之褒奖重于物质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敦聘创会发起人何福民、何福柱、何厚驿、何木生等四人为荣誉会长,以崇景仰。并聘请有功于族事及有硕望之宗长若干名,名额三分之一,名誉理事长不得超过理事名额。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三个月前通知。
    第二十六条:会员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代理之,惟委托代理时,受委托人以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本会各种会议由各地宗亲会会长研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以半数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二十八条:印章、会旗:
    由当届理事长掌管,换届时交由下届理事长。交接仪式应在恳亲大会理事就职典礼上举行。
    第二十九条:恳亲会会旗承传:
    由承办恳亲会之会员掌管,恳亲会庆典时移交下一届会员,并在恳亲会期间举行交接仪式。
    第三十条:证书、聘书:
    由理事长、秘书长签名盖印。
    第三十一条:凡出任总会理事长者,在卸任后为永远荣誉理事长。凡出任总会秘书长及恳亲会筹委会主席者,在卸任后为总会咨询顾问,并由新一届理事会发给证书及纪念品。

    第五章 大 会

    第三十二条:
    1、凡拟承办恳亲会之会员,应先行向当届理事会提出申请,若超过两个申办者,经协商仍未解决,则由抽签决定之。恳亲会在每年举行一次,承办恳亲会之会员可在接受恳亲会会旗之后成立筹委会,进行筹备工作,恳亲会完满结束后,则筹委会自动解散。
    2、承办恳亲会之团体,应于恳亲会召开前五个月将具体日期、地点、事项通知全体会员。
    3、各会员应主动配合承办恳亲会之会员,协助做好工作,发动宗亲积极参与,组织好恳亲团参加恳亲会,并将恳亲团之名单在召开前两个月通知承办会员,以便承办会员妥善安排接待、住宿及各项恳亲活动。
    4、所有参加恳亲会之恳亲团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及恳亲会安排活动日程以外之旅游探亲、膳食费等,由参加者自理。庆典期间的膳食及参加庆典活动接送车由承办会员负责。
    5、承办恳亲会之会员在经济上自理,可接受恳亲会之会员乐捐贺礼。亦可酌收取报名费,唯每人不可超过美元一百元,或根据承办会员的经济能力决定恳亲会规模大小。
    6、承办恳亲会之会员配合恳亲会的召开,尽量出版会讯或特刊,在封面标题,标明[世界何氏宗亲总会第00次恳亲会]及举办日期、地点。并应有理事会及参加恳亲会宗亲之集体照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修改之。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次:公元二00三年十月初订之。
    第二次:公元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三次:公元二00四年十一月夺十七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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